江苏发布“双节”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价格欺诈行为最高罚款300万元

“中秋”“国庆”在即,为维护节日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节日市场氛围,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规范“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行为对全省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发出《提醒告诫书》。

《提醒告诫书》要求相关经营者一是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定价标准,不得通过各种形式变相提高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者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合理制定商品价格,切实履行价格承诺,主动保存交易信息记录。

三、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虚假标价、虚假折价、虚假减价、低价诱骗高价结算、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价格承诺。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商品或服务价格大幅度上涨。

五、各商超、餐饮、住宿、旅游、交通、泊车等行业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价格政策,认真落实明码标价规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旅游景区要严格落实门票价格及优惠政策,不得通过各种违规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不得捆绑销售、价外加价或强制代收其他费用。酒店宾馆经营者要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订客房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服务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视频、计量单位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不得有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以及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

《提醒告诫书》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推动商品和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醒告诫书》最后要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相关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广大消费者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线索,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方方 金磊)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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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