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10月起将施行

6月28日,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今年10月1号起施行。

《条例》共四十三条,在妇女就业保障和劳动保护、文化教育权益保障、人身保护、公共服务等方面作出规定。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明确了哺乳假的起算点,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满后,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条例》明确,女方产假期满,家庭照护一周岁以内婴儿确有困难的,经男方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男方可以享受育婴假。育婴假时长、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由男方和其用人单位约定。

《条例》明确,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孕妇、哺乳期妇女的需求,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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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