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婚姻登记“跨省通办”

日前,国务院批复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本次调整后,包括江苏在内的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批复称,同意民政部请示的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调整后,在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在试点地区,相应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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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5月19日